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26-00145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发〔2025〕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现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号)文件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